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9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98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號
甲○○
乙○○
號5樓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甲○○、乙○○共同毀損他人之「紅樹林髮藝名店」內之美髮器具工作物及裝潢而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丁○○處有期徒刑伍月,甲○○、乙○○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應補充記載「致毀損告訴人丙○○所有之上開店面內之美髮器具工作物及裝潢,而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3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10倍為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