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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988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洪俊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98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號

      甲○○

      乙○○

           號5樓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甲○○、乙○○共同毀損他人之「紅樹林髮藝名店」內之美髮器具工作物及裝潢而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丁○○處有期徒刑伍月,甲○○、乙○○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應補充記載「致毀損告訴人丙○○所有之上開店面內之美髮器具工作物及裝潢,而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洪 俊 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 榮 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3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10倍為5千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988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