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7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79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26598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
第 321 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
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5年度偵字第26598號
被 告 甲○○ 男 2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豐原市○○路76巷13號5樓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易字2286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5年3月19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11
月11日晚上9時44分許,與不知情之友人彭貴茂,共乘1部機
車,前往丁○○位於臺中縣神岡鄉○○○街11巷23號巷口時
,甲○○向彭貴茂謊稱欲進巷內巡視一下,即獨自以自備之
鑰匙打開丁○○住宅大門,入內行竊,於尚未得手之際,即
被發現報警查獲,並當場扣得鑰匙1支。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
丁○○指述及證人張道鑫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相片 4張等資料附卷可稽,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
加重竊盜未遂罪嫌;又被告曾因竊盜罪,經台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93年易字228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5年 3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之本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
鑰匙 1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甲○○所有,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 1項第2款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檢察官 丙 ○ ○
檢察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 奕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