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判字第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判字第22號
- 聲請人
- 即
- 告訴人
- Gunter vo
- 代理人
- 陳忠儀律師
- 被告
- 杏林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臺灣經濟研究院」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經濟發展研究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依舉重明輕原則,並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明定民事裁定如有類此情形,亦得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更正之,則刑事裁定文字,如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原審法院理當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臺灣經濟研究院」之記載,顯係出於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均應更正為「臺灣經濟發展研究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