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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判字第22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簡源希鄧敏雄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判字第22號

聲請人
告訴人
Gunter vo
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被告
杏林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臺灣經濟研究院」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經濟發展研究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依舉重明輕原則,並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明定民事裁定如有類此情形,亦得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更正之,則刑事裁定文字,如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原審法院理當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臺灣經濟研究院」之記載,顯係出於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均應更正為「臺灣經濟發展研究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鄧敏雄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判字第22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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