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16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059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造之「甲○○」簽名叁枚(即複寫壹式叁聯,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每聯各有偽造之「甲○○」簽名壹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於民國87年間,即曾為逃避刑責而偽造其胞兄甲○○之署押,因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20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本案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假釋期間內即93年2月1日18 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X7-5816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市○○○路口時,因未依行車管制燈號行駛,遭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員警發現加以攔查取締,乙○○因未考取駕駛執照,恐遭重罰,竟基於偽造私文書進而持以行使之犯意,冒用其胞兄甲○○之名義,在警方製發之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造「甲○○」之簽名3枚(通知單為1式3聯,即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以複寫方式製作,致該3聯均有「甲○○」之簽名各1枚),表示係由甲○○收受該通知單之方式,偽造具有收據性質之私文書,並持交予警員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甲○○及臺中市○○○○○路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案件取締及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接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函送甲○○之申訴書後,借訊乙○○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述及其出具之申訴書。
(三)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
三、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C0000000號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甲○○」署名3枚(即複寫1式3聯,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每聯各有偽造「甲○○」之簽名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