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4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64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六四七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吸食器伍個及夾鏈袋壹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中犯罪事實欄一內關於「於95年6月13日縮短刑期」之記載前,應補充「;又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四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八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嗣上開三罪經併予執行,而」之記載;又關於「安非他命」及「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及「扣得甲○○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所用之」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佳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408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