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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0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35號及95年度訴字第1749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3、4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刑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0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