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6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5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2395號、90年度易字第2133號、90年度易字第2518號、90年度訴字第2767號,及臺中高分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1080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及4、5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