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892號
- 異議人
- 即自訴人
- 乙○○
上列異議人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執他字第3156號執行案件(審判案號:本院89年度自更字第7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檢察官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判決撤銷本院89年度自更字第74號判決判處被告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各處罰金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刑事判決,而改判無罪案之確定判決,未載本院82年度豐簡字第22號判決實體認定自訴人面板圖形有原創性、85年度上更㈠字第256 號改判被告有罪確定,而作相反認定改判仿冒無罪,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與再審事由,檢察官未依法務部之命令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36條第2項簽請偵查檢察官提公訴,即指揮存檔,該指揮不當應予撤銷,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自訴案件之判決書,應送達於該管檢察官,檢察官接受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書後,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刑事訴訟法第336 條定有明文。又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另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亦有明定。綜觀上開條文可知,不論是對於諭知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自訴案件開始或續行偵查,以及對於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均分別專屬於檢察官或檢察總長之職權,法院並無置喙之餘地。異議人如認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經諭知不受理後,未依職權開始或續行偵查,以及對於確定判決未提起或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係不當者,應向職司此項職掌之檢察機關聲請,而非向法院聲明異議。
三、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亦定有明文。是得向法院聲明異議者,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限。經查:前開自訴案件,雖經本院分別以89年度自更字第74號判決後,經提起上訴,而由臺灣高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撤銷原判決,並諭知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均無罪在案,惟異議人並非該案件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與前揭得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其提出異議於法未符,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