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押)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四項、第一項之普通強盜未遂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