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戴博誠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333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賴素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犯詐欺罪,經本院豐原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送監執行,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觀察、勒戒完畢釋放。詎甲○○仍不知悔悟,猶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九時,在臺中縣東勢鎮舊東勢車站附近,以將海洛因摻水稀釋後置於注射針筒內施打於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十三、十四時,在臺中縣東勢鎮中正一巷三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點火燒烤後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林政佑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3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