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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1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正本犯罪事實欄二、㈡內第5行關於「詎吳家明不知悔改」之記載,應更正為「詎甲○○不知悔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犯罪事實欄二、㈡第5行係記載「詎甲○○不知悔改」,惟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二、㈡第5 行卻誤載為「詎吳家明不知悔改」,而有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17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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