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易字第29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原起訴書誤載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惟此業據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更正為過失傷害罪),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