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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9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易字第29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原起訴書誤載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惟此業據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更正為過失傷害罪),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9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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