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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50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5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一八二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中犯罪事實欄一內關於「於94年3月1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內應補充「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書記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50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