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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539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53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第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甲○○、乙○○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傷害罪部分之行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乙○○傷害乙○○、甲○○部分,經檢察官均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甲○○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二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佩琦

書記官 何淑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53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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