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3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638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646號),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玻璃管吸食器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一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期滿,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確定,並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台中市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同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台中市○區○○路與公館路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五四公克)及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用之玻璃管吸食器一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何淑鈴

法 官 曾佩琦

書記官 何淑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38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