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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0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0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幫助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幫助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減刑裁定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葉泰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0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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