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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24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吳進發王世華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24號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被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犯罪組織防制條例等案件(95年度重訴字第32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具保停押狀(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犯罪組織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情形,並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裁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聲請人為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24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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