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24號
- 聲請人
- 即
- 選任辯護人
- 張慶宗律師
- 被告
- 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犯罪組織防制條例等案件(95年度重訴字第32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具保停押狀(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犯罪組織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情形,並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裁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聲請人為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