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1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6年度聲減字第243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九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四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 │├───────┼─────────────┼─────────────┼─────────────┤│ 罪 名 │公共危險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85條之3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25日 │ │ │├──┬────┼─────────────┼─────────────┼─────────────┤│偵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案號│ 案 號 │95年度速偵字第4940號 │ │ │├──┼────┼─────────────┼─────────────┼─────────────┤│最後│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事實├────┼─────────────┼─────────────┼─────────────┤│審 │ 案 號 │96年度中交簡字第199號 │ │ ││ ├────┼─────────────┼─────────────┼─────────────┤│ │判決日期│96年1月24日 │ │ │├──┼────┼─────────────┼─────────────┼─────────────┤│確定│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判決├────┼─────────────┼─────────────┼─────────────┤│ │ 案 號 │96年度中交簡字第199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2月2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 │ ││權期間或罰金額│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附 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345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