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9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 │項 │ │├───────┼─────────────┼─────────────┼─────────────┤│ 犯 罪 日 期 │95年9月21日 │95年8月21日至同年10月12日 │ │├──┬────┼─────────────┼─────────────┼─────────────┤│偵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案號│ 案 號 │95年度速偵字第3660號 │95年度毒偵字第4626、4863、│ ││ │ │ │4678、5084號 │ │├──┼────┼─────────────┼─────────────┼─────────────┤│最後│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 │95年度中簡字第2757號 │95年度訴字第3519號 │ ││ ├────┼─────────────┼─────────────┼─────────────┤│ │判決日期│95年10月12日 │95年12月15日 │ │├──┼────┼─────────────┼─────────────┼─────────────┤│確定│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 │95年度中簡字第2757號 │95年度訴字第3519號 │ ││ ├────┼─────────────┼─────────────┼─────────────┤│ │確定日期│95年12月20日 │96年1月18日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捌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65號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