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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75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郭瑞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27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3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因強盜案件」應更正為「因搶奪案件」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瑞祥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757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