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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6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5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2395號、90年度易字第2133號、90年度易字第2518號、90年度訴字第2767號,及臺中高分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1080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及4、5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6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