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0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竊盜罪所處之刑,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竊盜罪所處之刑,均減為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所犯附表號5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3、4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暨附表編號5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