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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更字第2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更字第2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之1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判決確定,經檢察官聲請減刑,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94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抗字第739 號裁定撤銷後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3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3所載,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更字第2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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