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2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24號

被告
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235號、第1236號、第1237號、第1238號、第1239號、第1240號、第1241號、第1242號、第1243號、第1244號、第1245號、第1246號、第1247號、第1248號、第1249號、第1250號、第1251號、第1252號、第1253號、第1254號、第1255號、第1256號、第1257號、第1258號、第1259號、第1260號、第1261號、第1262號、第1263號、第1264號、第1265號、第1266號、第1267號、第1268號、第1269號、第1270號、第1271號、第1272號、第1273號、第1274號、第1275號、第1276號、第1277號、第1278號、第1279號、第1280號、第1281號、第1282號、第1283號、第1299號、第1300號、第1301號、第130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12425號、第12679號、第14229號),本院於96年11月13日所為96年度訴字第1824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㈣內關於「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定其罰金法定刑之範圍」,應更正為「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定其罰金法定刑之範圍」。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㈣內關於「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定其罰金法定刑之範圍」,其中「修正後」,顯係出於誤寫,自應更正為「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定其罰金法定刑之範圍」,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2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