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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洪挺梧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404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叁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送強制戒治,於民國89年5月6日期滿,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232號判決免刑確定。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247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4年2月11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03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5年9月19日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尚未執行)。詎仍不知悛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8月30日回溯前4日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96年8月30日21時許,在彰化縣芬園鄉○○村○○路○段258巷對面產業道路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3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法 官 洪挺梧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挺梧

書記官 劉雅玲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45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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