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黃荏伊原名戊○○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金重訴字第87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甲○○、丙○○、乙○○、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生技公司)、丁○○○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雖於民國96年4月30日對被告五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年5月8日繫屬於本院。然原告前已於96年1月19日就同一聲明及請求之基本事實,就被告甲○○、丙○○部分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年1月22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96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卷足參,顯見本件與該96年度附民字第46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係屬同一事件,則原告就被告甲○○、丙○○再提起本件訴訟,顯屬重複起訴,而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即被告甲○○、丙○○部分),即屬不合法。
二、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查本件被告甲○○、丙○○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872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其餘被告乙○○、聯合生技公司、丁○○○亦均非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872號刑事案件提起公訴之被告,依前開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即被告乙○○、聯合生技公司、丁○○○),亦於法不合。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並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