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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004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松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00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載: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減其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條、第七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松竹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00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