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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0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05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

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則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漏載「累犯」,顯係漏寫,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則漏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更  正 欄  位│更      正      內      容│
├──┼─────────┼──────────────────────┤
│ 一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被告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
│    │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 │
│    │增列「」,並補充│第1562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於97年4│
│    │如右。            │月22日因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    │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
│    │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
│    │                  │,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
├──┼─────────┼──────────────────────┤
│ 二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第47條第1項                                 │
│    │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                                            │
│    │「」更正為「」│                                            │
│    │,並增列右述法條。│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056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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