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5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2列被告前科紀錄部分,應更正為「甲○○前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及竊盜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88年11月22日以88年度少訴字第1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及7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甫於94年2月15日縮刑期滿假釋執行完畢。」,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