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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81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唐光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8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5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2列被告前科紀錄部分,應更正為「甲○○前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及竊盜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88年11月22日以88年度少訴字第1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及7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甫於94年2月15日縮刑期滿假釋執行完畢。」,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光義

               書記官 黃麗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8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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