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196號

肇事逃逸罪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秋娟許月馨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19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有關過失傷害部分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 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第 1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於被告乙○○被訴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陳 得 利

書記官 鐘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19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逃逸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