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1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19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有關過失傷害部分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 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第 1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於被告乙○○被訴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