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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74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高文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67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建鴻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之後,應補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欄第四行關於「第五十一條第六款、」之後,應補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而前揭規定於裁定文字誤寫之情形亦有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即明,刑事裁定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情形,自應採同一解釋,先此敘明。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74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