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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57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57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

三○六○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丁○○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丁○○曾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猶不思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二次於附表時間欄、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附表犯罪手法欄所示之方式,分別竊取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所有如附表竊取財物欄所示之財物。嗣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其駕駛所竊得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已改懸掛其所竊得之上開車牌),搭載不知情之歐元豪(業經公訴人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臺中市○區○○路與大義街交岔路口附近為警查獲,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其先後二次於上揭時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以上開方式,分別竊取上開被害人等分別所有上開財物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自白補強證據(卷頁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次竊盜犯行均堪認定。

二、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侵害法益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曾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甫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二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國中畢業。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未具暴力性,侵害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非深,所竊得之贓物嗣已發還被害人等,暨其犯罪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具體上訴理由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附表: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被害人│ 竊取財物 │     犯罪手法     │自白補強證據(卷頁出處)│
 │    │            │            │      │          │                  │                        │
 ├──┼──────┼──────┼───┼─────┼─────────┼────────────┤
 │ 一 │九十七年五月│臺中縣豐原市│乙○○│車牌號碼四│丁○○攜帶客觀上足│①證人即被害人乙○○於九│
 │    │八日上午八時│仁洲街二三號│      │六一二-P│以致人死傷之一字螺│  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臺中市│
 │    │許          │前          │      │T號自用小│絲起子一支(未據扣│  警察局第二分局詢問時、│
 │    │            │            │      │客車一部  │案),並以上開螺絲│  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本院│
 │    │            │            │      │          │起子破壞前揭車輛之│  審理時證述(臺中市警察│
 │    │            │            │      │          │門鎖(毀損部分,未│  局第二分局中分二警偵字│
 │    │            │            │      │          │據告訴)竊取上開車│  第0000000000│
 │    │            │            │      │          │輛供代步。        │  號警卷第一二頁至第一三│
 │    │            │            │      │          │                  │  頁、本院卷第一九頁至第│
 │    │            │            │      │          │                  │  二二頁)              │
 │    │            │            │      │          │                  │②證人歐元豪於九十七年五│
 │    │            │            │      │          │                  │  月十三日臺中市警察局第│
 │    │            │            │      │          │                  │  二分局詢問時、九十七年│
 │    │            │            │      │          │                  │  五月十三日檢察官訊問時│
 │    │            │            │      │          │                  │  證述(臺中市警察局第二│
 │    │            │            │      │          │                  │  分局中分二警偵字第○九│
 │    │            │            │      │          │                  │  00000000號警卷│
 │    │            │            │      │          │                  │  第二頁至第一一頁、九十│
 │    │            │            │      │          │                  │  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六○│
 │    │            │            │      │          │                  │  號偵查卷第八頁至第一○│
 │    │            │            │      │          │                  │  頁)                  │
 │    │            │            │      │          │                  │③證人謝佳文於九十七年五│
 │    │            │            │      │          │                  │  月十三日臺中市警察局第│
 │    │            │            │      │          │                  │  二分局詢問時證述(臺中│
 │    │            │            │      │          │                  │  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分二│
 │    │            │            │      │          │                  │  警偵字第○九七○○一五│
 │    │            │            │      │          │                  │  四五九號警卷第一六頁至│
 │    │            │            │      │          │                  │  第二三頁)            │
 │    │            │            │      │          │                  │④被告丁○○於九十七年六│
 │    │            │            │      │          │                  │  月十二日檢察事務官詢問│
 │    │            │            │      │          │                  │  、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    │            │            │      │          │                  │  檢察官訊問、九十七年九│
 │    │            │            │      │          │                  │  月十五日本院審理時供述│
 │    │            │            │      │          │                  │  (九十七年度核交字第一│
 │    │            │            │      │          │                  │  ○五四號偵查卷第一○頁│
 │    │            │            │      │          │                  │  至第一一頁、九十七年度│
 │    │            │            │      │          │                  │  偵字第一三○六○號偵查│
 │    │            │            │      │          │                  │  卷第二三頁至第二四頁、│
 │    │            │            │      │          │                  │  本院卷第一九頁至第二二│
 │    │            │            │      │          │                  │  頁)                  │
 │    │            │            │      │          │                  │⑤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永│
 │    │            │            │      │          │                  │  興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一│
 │    │            │            │      │          │                  │  份(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
 │    │            │            │      │          │                  │  局中分二警偵字第○九七│
 │    │            │            │      │          │                  │  0000000號警卷第│
 │    │            │            │      │          │                  │  二四頁至第二七頁)    │
 │    │            │            │      │          │                  │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永│
 │    │            │            │      │          │                  │  興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影本一紙(臺中市警察局│
 │    │            │            │      │          │                  │  第二分局中分二警偵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警卷第三三頁)        │
 │    │            │            │      │          │                  │⑦被告丁○○協同警方指認│
 │    │            │            │      │          │                  │  犯罪地點之刑案現場及破│
 │    │            │            │      │          │                  │  獲現場圖照片共二張(臺│
 │    │            │            │      │          │                  │  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分│
 │    │            │            │      │          │                  │  二警偵字第○九七○○一│
 │    │            │            │      │          │                  │  五四五九號警卷第三八頁│
 │    │            │            │      │          │                  │  至第三九頁)          │
 │    │            │            │      │          │                  │⑧臺中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
 │    │            │            │      │          │                  │  腦輸入單、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影本│
 │    │            │            │      │          │                  │  各一紙(臺中市警察局第│
 │    │            │            │      │          │                  │  二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          │                  │  中分二警偵字第○九七○│
 │    │            │            │      │          │                  │  ○一五四五九號警卷第四│
 │    │            │            │      │          │                  │  ○頁至第四一頁)      │
 ├──┼──────┼──────┼───┼─────┼─────────┼────────────┤
 │ 二 │九十七年五月│臺中縣后里鄉│陳洪阿│車牌號碼A│丁○○攜帶客觀上足│①證人即被害人丙○○○於│
 │    │八日下午五時│中和村中和路│秀    │二-一○五│以致人死傷之十字螺│  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臺中│
 │    │許          │一五一號前  │      │九號自用小│絲起子一支(未據扣│  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詢問、│
 │    │            │            │      │客車之前後│案),將懸掛於左揭│  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本院│
 │    │            │            │      │車牌二面  │車輛之前後車牌二面│  審理時證述(臺中市警察│
 │    │            │            │      │          │,自該車輛上拆卸下│  局第二分局中分二警偵字│
 │    │            │            │      │          │來而竊取之,並將該│  第0000000000│
 │    │            │            │      │          │二面車牌懸掛在車牌│  號警卷第一四頁至第一五│
 │    │            │            │      │          │號碼四六一二-PT│  頁、本院卷第一九頁至第│
 │    │            │            │      │          │號自用小客車上使用│  二二頁)              │
 │    │            │            │      │          │。                │②證人歐元豪於九十七年五│
 │    │            │            │      │          │                  │  月十三日臺中市警察局第│
 │    │            │            │      │          │                  │  二分局詢問時、九十七年│
 │    │            │            │      │          │                  │  五月十三日檢察官訊問時│
 │    │            │            │      │          │                  │  證述(臺中市警察局第二│
 │    │            │            │      │          │                  │  分局中分二警偵字第○九│
 │    │            │            │      │          │                  │  00000000號警卷│
 │    │            │            │      │          │                  │  第二頁至第一一頁、九十│
 │    │            │            │      │          │                  │  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六○│
 │    │            │            │      │          │                  │  號偵查卷第八頁至第一○│
 │    │            │            │      │          │                  │  頁)                  │
 │    │            │            │      │          │                  │③證人謝佳文於九十七年五│
 │    │            │            │      │          │                  │  月十三日臺中市警察局第│
 │    │            │            │      │          │                  │  二分局詢問時證述(臺中│
 │    │            │            │      │          │                  │  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分二│
 │    │            │            │      │          │                  │  警偵字第○九七○○一五│
 │    │            │            │      │          │                  │  四五九號警卷第一六頁至│
 │    │            │            │      │          │                  │  第二三頁)            │
 │    │            │            │      │          │                  │④被告丁○○於九十七年六│
 │    │            │            │      │          │                  │  月十二日檢察事務官詢問│
 │    │            │            │      │          │                  │  、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    │            │            │      │          │                  │  檢察官訊問、九十七年九│
 │    │            │            │      │          │                  │  月十五日本院審理時供述│
 │    │            │            │      │          │                  │  (九十七年度核交字第一│
 │    │            │            │      │          │                  │  ○五四號偵查卷第一○頁│
 │    │            │            │      │          │                  │  至第一一頁、九十七年度│
 │    │            │            │      │          │                  │  偵字第一三○六○號偵查│
 │    │            │            │      │          │                  │  卷第二三頁至第二四頁、│
 │    │            │            │      │          │                  │  本院卷第一九頁至第二二│
 │    │            │            │      │          │                  │  頁)                  │
 │    │            │            │      │          │                  │⑤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永│
 │    │            │            │      │          │                  │  興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一│
 │    │            │            │      │          │                  │  份(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
 │    │            │            │      │          │                  │  局中分二警偵字第○九七│
 │    │            │            │      │          │                  │  0000000號警卷第│
 │    │            │            │      │          │                  │  二四頁至第二七頁)    │
 │    │            │            │      │          │                  │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永│
 │    │            │            │      │          │                  │  興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影本一紙(臺中市警察局│
 │    │            │            │      │          │                  │  第二分局中分二警偵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警卷第三四頁)        │
 │    │            │            │      │          │                  │⑦被告丁○○協同警方指認│
 │    │            │            │      │          │                  │  犯罪地點之刑案現場照片│
 │    │            │            │      │          │                  │  及現場破獲圖共二張(臺│
 │    │            │            │      │          │                  │  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分│
 │    │            │            │      │          │                  │  二警偵字第○九七○○一│
 │    │            │            │      │          │                  │  五四五九號警卷第三八頁│
 │    │            │            │      │          │                  │  至第三九頁)          │
 │    │            │            │      │          │                  │⑧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
 │    │            │            │      │          │                  │  影本一紙(九十七年度核│
 │    │            │            │      │          │                  │  交字第一○五四號偵查卷│
 │    │            │            │      │          │                  │  第一六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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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57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