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甲○○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共同竊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