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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劉敏芳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甲○○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共同竊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楊玉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