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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45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45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5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內關於『應更正為訊據被告林世岦於本院訊問時坦認有為上揭犯罪事實」』,應更正為『應更正為訊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坦認有為上揭犯罪事實」』。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內關於『應更正為「訊據被告林世岦於本院訊問時坦認有為上揭犯罪事實」係屬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456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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