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4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45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5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內關於『應更正為訊據被告林世岦於本院訊問時坦認有為上揭犯罪事實」』,應更正為『應更正為訊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坦認有為上揭犯罪事實」』。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內關於『應更正為「訊據被告林世岦於本院訊問時坦認有為上揭犯罪事實」係屬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