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0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40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510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甲○○在台中市第一廣場,以與詐欺集團約定每月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之代價,將其帳戶資料租與該詐欺集團,又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再該向被告取得帳戶資料及向乙○○○詐欺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外,餘均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如附件),茲引用之。

二、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郭書豪

書記官 陳美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0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