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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46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44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3300號),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基準日即96年4月24日以前,又無該條例第3條所列不得減刑之情形,而被告前雖因未到案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8月24日發布通緝,惟發布通緝已在該條例施行後,亦無該條例第5條之規定不得減刑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輕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挺梧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
      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
      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4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