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1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重利罪,經本院於94年12月5日以94年度重訴字第168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96年11月2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期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