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2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應減刑各罪減刑後所處之刑,與不應減刑各罪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及各自減刑如附表所示刑度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五十三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