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2804號),於判
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竊盜罪,共四罪,均累犯,各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犯四起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八○四號各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六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九十六年四月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則其所犯四件竊盜罪,均屬累犯,應更定其刑。
二、按受有刑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確實於前述恐嚇案件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上開四件竊盜罪,依法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八○四號、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六三七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更定其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