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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0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唐光義簡芳潔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705號

聲請人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3952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妻子懷有3月之身孕,且被告女兒年幼,於被告羈押後家中經濟頓時陷入困頓,且被告是於97年9月1日自行至臺中縣霧峰分局偵查隊劉朝琦偵查佐處到案,被告亦有固定居住所及固定工作,故懇請准予具保侯傳,讓被告能暫時返家安頓妻女,期間被告隨傳隨到絕不逃避,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強盜等罪嫌,本院前因被告自白、共犯之供述、被害人之指述及扣案證物,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被告雖據前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然上開羈押原因未能因被告具保而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洪挺梧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0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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