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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0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第1項、第2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46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另附表第3項、第4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63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茲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即不得逾上開二應執行之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5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14庭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4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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