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丙○○均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等3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等3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均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3月28日起執行羈押,被告等人並經本院於97年7月15日,認被告等人所犯係刑法第348條之1之擄人後意圖勒贖罪而判處罪刑,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