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9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所為刑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正本理由欄二、第7行關於「不另論罪。」之記載,應更正為「不另論罪。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理由欄二、第7行係記載「不另論罪。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惟其正本理由欄二、第7行卻誤載為「不另論罪。」,而有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