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24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470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毛重共計叁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毛重共計叁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1行之「又於97年9月4日凌晨1時45分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更正為「又於97年9月1日晚間某時,在其上開豐樂路住處」之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外,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三、查被告甲○○前因犯贓物、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8月、8月、8月,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嗣經分別減刑後,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又15日確定,迄於96年9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分別加重其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又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47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