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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6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2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起訴書中犯罪事實欄一內關於「復於91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由同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並於92年3月23日執行期滿」,應更正為「於95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575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及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1年8月又15日,並於97年3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文字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25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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