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0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05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
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則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漏載「累犯」,顯係漏寫,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則漏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更 正 欄 位│更 正 內 容│ ├──┼─────────┼──────────────────────┤ │ 一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被告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 │ │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 │ │ │增列「」,並補充│第1562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於97年4│ │ │如右。 │月22日因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 │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 │ │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 │ │ │,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 ├──┼─────────┼──────────────────────┤ │ 二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第47條第1項 │ │ │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 │ │ │「」更正為「」│ │ │ │,並增列右述法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