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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上字第107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巫淑芳劉麗瑛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上字第10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樓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425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49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乙○○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查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既均無不當,本件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惟衡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本院98年2月23日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被告經此罪刑宣告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第一審簡易判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上字第1074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