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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602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劉邦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60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六八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許,駕駛車牌號碼8090─TZ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西北往東南方向行駛,行經大雅路五九九號前,原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為直線乾燥柏油路面之巷道,路面無缺陷,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右轉變換車道,而貿然由快車道變換至慢車道,再換至路肩,欲停車在大雅路五九九號路肩,致未注意後方直行來車,並與之保持安全距離,而在大雅路五九九號前該處之慢車道,與乙○○所騎乘之車牌號碼BMP81 3號機車發生擦撞,致乙○○人車失控而撞擊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碼NY-1351號自小客車,乙○○因此受有右側腎臟第四級撕裂傷之傷害。甲○○於肇事後,尚未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於警方據報前往處理時,在醫院向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交通分對警員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核與告訴人乙○○於偵查中指述之被害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談話紀錄表、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現場照片、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警員林文進出具之職務報告及告訴人乙○○提出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一紙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告訴人確係因本件交通事故而受傷等情,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汽機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第四款、第六款定有明文。被告既考有合格之駕駛執照,駕駛車輛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且觀諸卷附前揭現場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為直線乾燥柏油路面之巷道,路面無缺陷,視距良好,依當時路況及天候,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疏未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貿然右轉,而遭告訴人直行機車擦撞,致受上開傷害,則被告自有違反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過失。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並未離開現場,且在據報趕往現場處理之員警林文進面前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犯罪,再於其後本案偵查及審理程序時均到庭接受裁判,此有卷附警員林文進出具之職務報告堪以認定之,被告合於法定自首之要件,得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於本件車禍之過失情節、智識程度,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邦繡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60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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