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0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52
0 號)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增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證據;起訴書之附表,應更正如本刑事判決之附表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物品名稱│ 數 量 │ 價 值 │所有權人│
├────┼───────────┼──────┼────┤
│洋酒 │15瓶 │5萬5,000元 │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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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眼相機│1台 │1萬元 │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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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千元舊紙鈔1 張、五百元│2540元 │乙○○ │
│ │舊紙鈔2 張、百元舊紙鈔│ │ │
│ │2張 、50元硬幣1 個、10│ │ │
│ │元舊紙鈔3 張、50元舊紙│ │ │
│ │鈔2 張、1 元硬幣160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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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 │1 百元紙鈔1 張、5 元紙│134元8角1分 │乙○○ │
│ │鈔5 張、1 元紙鈔7 張、│ │ │
│ │5角 紙鈔5 張、2 角紙鈔│ │ │
│ │1張 、1 角紙鈔1 張、1 │ │ │
│ │分紙鈔1 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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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14520號
被 告 丙○○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217巷1
1號
(另案於臺中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素行不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5年2 月16日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2548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5年6 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
知悉其鄰居乙○○、甲○○2 人正於臺中市○區○○路5 段
18 8號處辦理父親喪事,其位在臺中市○區○○路217 巷3
號住處無人在內,認有機可趁,竟萌生貪念,基於無故侵入
住宅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7年6 月16日18時10
分許,未經乙○○B 甲○○之同意,逕自打開上開住處鐵捲
門及玻璃門進入屋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
,正欲離去之際,見乙○○正返回上開住處,為避免遭發覺
其盜取財物之行為,遂進入1 樓廁所內躲藏。俟乙○○進入
屋內,發覺住處遭人侵入竊取財物。遂立即聯絡甲○○返家
一同清點遭竊之財物,而於清點過程中,當場發覺丙○○躲
藏於1 樓廁所內,乙○○為阻止丙○○離去現場,而與丙○
○產生肢體拉扯,致受有左手掌撕裂傷長2 公分之傷害(傷
害部分未據告訴)。甲○○見狀則立即通報警方到場處理,
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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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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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告訴人即證人甲○○於警詢及偵查│1.其於97年6月16日18時40分許 │
│ │中之證述 │ ,接獲乙○○電話後,由臺中│
│ │ │ 市○區○○路5段188號靈堂處│
│ │ │ 返回住處,確認住處在他人侵│
│ │ │ 入竊盜後,立即清點財物損失│
│ │ │ ,惟於清點過程中,乙○○發│
│ │ │ 現被告正躲藏於住處1樓廁所 │
│ │ │ ,其立即通報警方到場處理,│
│ │ │ 而乙○○為阻止被告逃離現場│
│ │ │ ,與被告產生肢體上拉扯之事│
│ │ │ 實。 │
│ │ │2.上開住處門窗皆有上鎖之事實│
│ │ │ 。 │
│ │ │3.被告於97年6月16日當日16時 │
│ │ │ 許,曾前往告訴人父親靈堂處│
│ │ │ ,知悉告訴人上開住處並未有│
│ │ │ 人在內之事實。 │
│ │ │4.告訴範圍包含竊盜及侵入住居│
│ │ │ 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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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訴 │1.其係於97年6月16日18時30 分│
│ │ │ 許,自其父親靈堂處返回上開│
│ │ │ 住處後,方察覺被告侵入住處│
│ │ │ 竊取財物之事實。 │
│ │ │2.其發住處遭竊後立即通知張玉│
│ │ │ 君返家,而在2 人清點財物損│
│ │ │ 失過程中,因發現被告躲藏於│
│ │ │ 1 樓廁所後,即由甲○○通報│
│ │ │ 警方到場處理,其為阻止被告│
│ │ │ 離去,而與被告發生拉扯之事│
│ │ │ 實。 │
│ │ │3.遭竊之住處共有2個出入口,1│
│ │ │ 為銅製大門,另1出入口係鐵 │
│ │ │ 捲門加上鋁製大門,而上開大│
│ │ │ 門均有上鎖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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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1.證明被告確實未經告訴人同意│
│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而侵入告訴人上開住處並竊取│
│ │(二)贓物認領保管單。 │ 屋內財物之事實。 │
│ │(三)刑案現場圖。 │2.被告侵入之時點,尚非屬日沒│
│ │(四)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7年│ 時刻之事實。 │
│ │ 6月16日所出具之診斷證明 │ │
│ │ 書。 │ │
│ │(五)現場照片20張。 │ │
│ │(六)中華民國97年日出日沒時刻│ │
│ │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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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
│四 │及矯正簡表。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 │ │罪的事實。 │
│ │ │ │
├──┼───────────────┼──────────────┤
│ │ │1.被告坦承其係未經告訴人張喜│
│五 │被告於偵查中供述。 │ 爐、甲○○同意下,侵入告訴│
│ │ │ 人上開住處之事實。 │
│ │ │2.告訴人雖否認竊盜之事實,惟│
│ │ │ 對於告訴人指訴之竊盜過程卻│
│ │ │ 辯稱其無話可說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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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第32
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其
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此有本署全國刑
案查註資料表在卷可參。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錦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孟涵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物品名稱│ 數量 │ 價格 │ 所有權人 │
├────┼───────┼────────┼───────────┤
│洋酒 │15瓶 │5萬5,000元 │乙○○ │
│ │ │ │ │
├────┼───────┼────────┼───────────┤
│單眼相機│1台 │1萬元 │乙○○ │
│ │ │ │ │
├────┼───────┼────────┼───────────┤
│新臺幣 │千元鈔1張、五 │2540元 │乙○○ │
│ │百元鈔2之、百 │ │ │
│ │元鈔2張、50 元│ │ │
│ │硬幣1個、10元 │ │ │
│ │硬幣3個、50元 │ │ │
│ │舊紙鈔2張、1元│ │ │
│ │硬幣160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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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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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 │5元紙鈔5 張、1│134元8角1分 │乙○○ │
│ │元紙鈔7張、5角│ │ │
│ │紙鈔5張、2 角 │ │ │
│ │紙鈔1張、1分紙│ │ │
│ │鈔1 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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