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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3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周瑞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八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七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原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三月,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一七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八月、一月又十五日,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6之竊盜罪,原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三月、四月、三月、九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二月、一月又十五日、四月又十五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其中如附表編號7之竊盜罪,原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三、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瑞芬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3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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