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八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七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原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三月,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一七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八月、一月又十五日,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6之竊盜罪,原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三月、四月、三月、九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二月、一月又十五日、四月又十五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其中如附表編號7之竊盜罪,原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三、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